第1部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1.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必須具備的人員、組織管理、設施、設備等條件。
本部分適用于汽車整車維修企業(一類、二類),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汽車整車維修企業開業審核和管理的依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車維修術語
GB/T 16739.2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第2部分 汽車專項維修 業戶
3.術語和定義
GB/T 562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對所維修車型的整車、各個總成及主要零部件進行各級維護、修理及更換,使汽車的技術狀況和運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到原車的技術要求,并符合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按規模大小分為一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3.2
小型車 small vehicle
車身總長不超過6m的載客車輛和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 kg的載貨車輛。
3.3
大中型客車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車身總長超過6m的載客車輛。
3.4
大型貨車 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 kg的載貨車輛、掛車及專用汽車的車輛部分。
4.人員條件
4.1 企業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檢驗、業務、價格核算、維修(機修、電器、鈑金、油漆)等關鍵崗位至少應配備1人,并應經過有關培訓,取得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2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熟悉汽車維修業務,具備企業經營、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車維修及相關行業的法規及標準。
4.3 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應熟悉汽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維修及相關行業的法規及標準。
4.4 檢驗人員數量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其中至少應有1名總檢驗員和1名進廠檢驗員。
4.5 業務人員應熟悉各類汽車維修檢測作業,從事汽車維修工作3年以上,具備豐富的汽車技術狀況診斷經驗,熟練掌握汽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
4.6 企業工種設置應覆蓋維修業務中涉及到的各專業。維修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應達到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
5.組織管理條件
5.1 經營管理
5.1.1 應具有與汽車維修有關的法規等文件資料。
5.1.2 應具有規范的業務工作流程,并明示業務受理程序、服務承諾、用戶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應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體系,設置技術負責、業務受理、質量檢驗、文件資料管理、材料管理、儀器設備管理、價格結算等崗位并落實責任人。
5.1.4 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5.2 質量管理
5.2.1 應具有汽車維修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相關技術標準。
5.2.2 應具有所維修車型的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并及時更新。
5.2.3 應具有汽車維修質量承諾、進出廠登記、檢驗、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技術檔案管理、標準和計量管理、設備管理及維護、人員技術培訓等制度。
5.2.4 應建立汽車維修檔案和進出廠登記臺帳。汽車維修檔案應包括維修合同,進廠、過程、竣工檢驗記錄,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和工時、材料清單等。
6.安全生產條件
6.1 企業應具有與其維修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建立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保護設施、消防設施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6.2企業應有各工種、各類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將安全操作規程明示在相應的工位或設備處。
6.3 使用、存儲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蝕劑,壓力容器等均應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6.4生產廠房和停車場應符合安全、環保和消防等各項要求。
7.環境保護條件
7.1 企業應具有廢油、廢液、廢氣、廢蓄電池、廢輪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質集中收集、有效處理和保持環境整潔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有害物質存儲區域應界定清楚,必要時應有隔離、控制措施。
7.2 作業環境以及按生產工藝配置的處理“三廢”(廢油、廢液、廢氣)、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均應符合有關規定。
7.3 涂漆車間應設有專用的廢水排放及處理設施,采用干打磨工藝的,應有粉塵收集裝置和除塵設備,應設有通風設備。
7.4 調試車間或調試工位應設置汽車尾氣收集凈化裝置。
8.設施條件
8.1 接待室(含客戶休息室)
8.1.1 企業應設有接待室,一類企業的面積不少于40m2,二類企業的面積不少于20m2。
8.1.2 接待室應整潔明亮,明示各類證、照、主修車型、作業項目、工時定額及單價等,并應有客戶休息的設施。
8.2 停車場
8.2.1 企業應有與承修車型、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合法停車場地,一類企業的面積不少于200m2,二類企業的面積不少于150m2。
8.2.2 企業租賃的停車場地,應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8.2.3 停車場地面平整堅實,區域界定標志明顯。
8.3 生產廠房
8.3.1 生產廠房地面應平整堅實,面積應能滿足表1~表3所列設備的工位布置、生產工藝和正常作業,一類企業的面積不少于800m2,二類企業的面積不少于200m2。
8.3.2 租賃的生產廠房應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9.設備條件
9.1 企業應配備與其所承修車型相適應的量具、機工具及手工具。量具應定期進行檢定。
9.2 企業應配備表1~表3所列的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檢測設備,其規格和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和生產工藝相適應。
9.3 各種設備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技術條件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9.4 各種設備應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3所列檢測設備應通過型式認定,并按規定經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9.5 允許外協的設備,應具有合法的合同書,并能證明其技術狀況符合9.3和9.4的要求。
表1 通用設備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鉆床 |
2 |
|
3 |
氣焊設備 |
4 |
壓力機 |
5 |
空氣壓縮機 |
表2 專用設備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大中型
客車 |
大型
貨車 |
小型車 |
其它要求 |
1 |
換油設備 |
√ |
|
2 |
輪胎輪輞拆裝設備 |
√ |
|
3 |
輪胎螺母拆裝機 |
√ |
√ |
- |
|
4 |
車輪動平衡機 |
√ |
|
5 |
四輪定位儀 |
- |
- |
√ |
|
6 |
轉向輪定位儀 |
√ |
√ |
- |
|
7 |
制動鼓和制動盤維修設備 |
√ |
√ |
- |
|
8 |
汽車空調冷媒加注回收設備 |
√ |
- |
√ |
|
9 |
總成吊裝設備 |
√ |
|
10 |
汽車舉升機 |
- |
- |
√ |
一類應不少于5臺 |
11 |
地溝設施 |
√ |
√ |
- |
一類應不少于2個 |
12 |
發動機檢測診斷設備 |
√ |
應具備示波器、轉速表、發動機檢測專用真空表的功能。 |
13 |
數字式萬用電表 |
√ |
|
14 |
故障診斷設備 |
- |
- |
√ |
|
15 |
氣缸壓力表 |
√ |
|
16 |
汽油噴油器清洗及流量測量儀 |
- |
- |
√ |
|
17 |
正時儀 |
√ |
|
18 |
燃油壓力表 |
- |
- |
√ |
|
19 |
液壓油壓力表 |
√ |
|
20 |
連桿校正器 |
√ |
允許外協 |
21 |
無損探傷設備 |
√ |
修理大中型客車必備,其它允許外協 |
22 |
車身清洗設備 |
- |
- |
√ |
|
23 |
打磨拋光設備 |
√ |
- |
√ |
|
24 |
除塵除垢設備 |
√ |
- |
√ |
|
25 |
型材切割機 |
√ |
|
26 |
車身整形設備 |
√ |
|
27 |
車身校正設備 |
- |
- |
√ |
|
28 |
車架校正設備 |
√ |
√ |
- |
二類允許外協 |
29 |
懸架試驗臺 |
- |
- |
√ |
二類允許外協 |
30 |
噴烤漆房及設備 |
√ |
- |
√ |
|
31 |
噴油泵試驗設備 |
√ |
|
32 |
噴油器試驗設備 |
√ |
33 |
調漆設備 |
√ |
- |
√ |
34 |
自動變速器維修設備
(見GB/T16739.2-2004中5.4.4) |
- |
- |
√ |
35 |
立式精鏜床 |
√ |
36 |
立式珩磨機 |
√ |
37 |
曲軸磨床 |
√ |
38 |
曲軸校正設備 |
√ |
39 |
凸輪軸磨床 |
√ |
40 |
激光淬火設備 |
√ |
41 |
曲軸、飛輪與離合器總成動平衡機 |
√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大中型
客車 |
大型
貨車 |
小型車 |
其它要求 |
注:√ ——要求具備,- ——不要求具備。 |
表3 主要檢測設備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其它要求 |
1 |
聲級計 |
|
2 |
排氣分析儀或煙度計 |
|
3 |
汽車前照燈檢測設備 |
二類允許外協 |
4 |
側滑試驗臺 |
二類允許外協 |
5 |
制動檢驗臺 |
修理大型貨車及二類允許外協 |
6 |
車速表檢驗臺 |
二類允許外協 |
7 |
底盤測功機 |
允許外協 |
第2部分:汽車專項維修業戶
1.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具備的通用條件,以及各專項維修的經營范圍、人員、設施、設備等條件。
本部分適用于汽車專項維修業戶(三類),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汽車專維修業戶開業審核和管理的依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車維修術語
3.術語和定義
GB/T 562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車專項維修業戶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及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汽車裝璜(蓬布、座墊及內裝飾)、門窗玻璃安裝等專項維修作業的業戶(三類)。
4.通用條件
4.1 從事專項維修關鍵崗位的人員數量應能滿足生產的需要,并取得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2 應具有相關的法規、標準、規章等文件以及相關的維修技術資料和工藝文件等,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4.3 應具有規范的業務工作流程,并明示業務受理程序、服務承諾、用戶抱怨受理制度等。
4.4 生產廠房的面積、結構及設施應滿足專項維修作業設備的工位布置、生產工藝和正常作業要求。停車場地界定標志明顯,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作業和停車,地面應平整堅實。租賃的生產廠房、停車場地應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應符合安全生產、環保和消防等各項要求。
4.5 配備的設備應與其生產作業規模及生產工藝相適應,其技術狀況應完好,符合相應的產品技術條件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檢測設備及量具應按規定經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4.6 使用、存儲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作業環境以及按生產工藝安裝、配置的處理“三廢”(廢油、廢液、廢氣)、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均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5 專項維修經營范圍、人員、設施、設備條件
5.1 發動機修理
5.1.1 人員條件
5.1.1.1 企業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檢驗人員等均應經過有關培訓,并取得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5.1.1.2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熟悉汽車維修業務,具備企業經營、管理能力,并了解發動機維修及相關行業的法規及標準。
5.1.1.3 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應熟悉汽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維修相關行業的法規及標準。
5.1.1.4 檢驗人員應不少于兩名。
5.1.1.5 發動機主修人員應不少于兩名。
5.1.2 組織管理
5.1.2.1 應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體系,設置技術負責、業務受理、質量檢驗、文件資料管理、材料管理、儀器設備管理、價格結算等崗位并落實責任人。
5.1.2.2 應具有汽車維修質量承諾、進出廠登記、檢驗記錄及技術檔案管理、標準和計量管理、設備管理及維護、人員技術培訓等制度并嚴格實施。
5.1.3 設施條件
5.1.3.1 應設有接待室,其面積應不少于20m2。接待室應整潔明亮,明示各類證、照、作業項目及計費工時定額等,并應有客戶休息的設施。
5.1.3.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于30m2。
5.1.3.3 生產廠房應不少于200m2。
5.1.4 主要設備 :壓力機;空氣壓縮機;發動機解體清洗設備;發動機等總成吊裝設備;發動機試驗設備;廢油收集機; 數字式萬用電表;氣缸壓力表; 量缸表;正時儀;汽油噴油器清洗及流量測量儀;燃油壓力表;噴油泵試驗設備;噴油器試驗設備; 連桿校正器;排氣分析儀; 煙度計; 無損探傷設備; 立式精鏜床;立式珩磨機; 曲軸磨床; 曲軸校正設備; 凸輪軸磨床; 激光淬火設備;曲軸、飛輪與離合器總成動平衡機。
5.2 車身維修
5.2.1 人員條件
5.2.1.1企業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檢驗人員應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2.1.2 檢驗人員應不少于一名。
5.2.1.3 車身主修及維修涂漆人員均不少于兩名。
5.2.2 組織管理條件
企業的組織管理條件應符合5.1.2的要求。
5.2.3 設施條件
5.2.3.1 應設有接待室,其面積應不少于20m2。接待室應整潔明亮,明示各類證、照、作業項目及計費工時定額等,并應有客戶休息的設施。
5.2.3.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于30m2。
5.2.3.3 生產廠房應不少于120m2。
5.2.4 主要設備 :電焊及氣體保護焊設備;氣焊設備;壓力機;空氣壓縮機;汽車外部清洗設備;打磨拋光設備;除塵除垢設備;型材切割機;車身整形設備;車身校正設備; 車身尺寸測量設備;噴烤漆房及設備; 調漆設備(允許外協)
5.3 電氣系統維修
5.3.1 人員條件
5.3.1.1企業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檢驗人員應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3.1.2 檢驗人員應不少于一名。
5.3.1.3 電子電器主修人員應不少于兩名。
5.3.2 組織管理條件
企業的組織管理條件應符合5.1.2的要求。
5.3.3 設施條件
5.3.3.1 應設有接待室,其面積應不少于20m2。接待室應整潔明亮,明示各類證、照、作業項目及計費工時定額等,并應有客戶休息的設施。
5.3.3.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于30m2。
5.3.3.3 生產廠房應不少于120m2。
5.3.4 主要設備 :空氣壓縮機; 故障診斷設備;數字式萬用電表;充電機; 電解液比重計;高頻放電叉; 汽車前照燈檢測設備(允許外協);電路檢測設備。
5.4 自動變速器修理
5.4.1 人員條件
5.4.1.1企業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檢驗人員應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4.1.2 檢驗人員應不少于一名。
5.4.1.3 自動變速器專業主修人員應不少于兩名。
5.4.2 組織管理條件
企業的組織管理條件應符合5.1.2的要求。
5.4.3 設施條件
5.4.3.1 應設有接待室,其面積應不少于20m2。接待室應整潔明亮,明示各類證、照、作業項目及計費工時定額等,并應有客戶休息的設施。
5.4.3.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于30m2。
5.4.3.3 生產廠房應不少于200m2。
5.4.4 主要設備:自動變速器翻轉設備;自動變速器拆解設備;變扭器維修設備;變扭器切割設備;變扭器焊接設備; 變扭器檢測(漏)設備; 零件高壓清洗設備;電控變速器測試儀;油路總成測試機;液壓油壓力表;自動變速器總成測試機; 自動變速器專用測量器具。
5.5 車身清潔維護
5.5.1 人員條件
至少有兩名經過專業培訓的車身清潔人員。
5.5.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不少于40m2。停車場面積不少于30m2。
5.5.3 主要設備:舉升設備或地溝;汽車外部清洗設備及污水處理設備;吸塵設備;除塵、除垢設備;打蠟設備; 拋光設備。
5.5.4 節水條件
取得節水管理部門的批準,符合當地節水及環保要求。
5.6 涂漆
5.6.1 人員條件
至少有一名經過專業培訓的汽車維修涂漆人員。
5.6.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不少于120 m2。停車場面積不少于40 m2。
5.6.3 主要設備: 舉升設備; 除銹設備; 砂輪機; 空氣壓縮機; 噴烤漆房(從事轎車噴漆必備)或噴漆設備; 調漆設備(允許外協); 吸塵、通風設備。
5.7 輪胎動平衡及修補
5.7.1 人員條件
至少有一名經過專業培訓的輪胎維修人員。
5.7.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不少于30m2。停車場面積不少于30m2。
5.7.3 主要設備:空氣壓縮機; 漏氣試驗設備; 輪胎氣壓表;千斤頂;輪胎螺母拆裝機或專用拆裝工具;輪胎輪輞拆裝、除銹設備或專用工具;輪胎修補設備; 車輪動平衡機。
5.8 四輪定位檢測調整
5.8.1 人員條件
至少有一名經過專業培訓的汽車維修人員。
5.8.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不少于40 m2。停車場面積不少于30 m2。
5.8.3 主要設備: 舉升設備; 四輪定位儀; 空氣壓縮機;輪胎氣壓表。
5.9 供油系統維護及油品更換
5.9.1 人員條件
至少有一名經過專業培訓的汽車維修人員。
5.9.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不少于40 m2。停車場面積不少于30 m2。
5.9.3 主要設備:不解體油路清洗設備; 換油設備;廢油收集設備;舉升設備或地溝;空氣壓縮機。
5.10 噴油泵、噴油器維修
5.10.1 人員條件
至少有一名經過專業培訓的汽車高壓油泵維修人員。
5.10.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不少于30m2。停車場面積不少于30m2。
5.10.3 主要設備:噴油泵、噴油器清洗和試驗設備;噴油泵-噴油器密封性試驗設備(從事噴油泵、噴油器維修的業戶);彈簧試驗儀;千分尺; 厚薄規。
5.11 曲軸修磨
5.11.1 人員條件
至少有一名經過專業培訓的曲軸修磨人員。
5.11.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不少于60m2。停車場面積不少于30m2。
5.11.3 主要設備:曲軸磨床; 曲軸校正設備; 曲軸動平衡設備;平板;V型塊;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外徑千分尺;無損探傷設備;吊裝設備。
5.12 氣缸鏜磨
5.12.1 人員條件
至少有一名經過專業培訓的氣缸鏜磨人員。
5.12.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不少于60m2。停車場面積不少于30m2。
5.12.3 主要設備:立式精鏜床;立式珩磨機;壓力機;吊裝起重設備;氣缸體水壓試驗設備;量缸表;外徑千分尺; 厚薄規;激光淬火設備(從事激光淬火必備);平板。
5.13 散熱器維修
5.13.1 人員條件
至少有一名經過專業培訓的專業維修人員。
5.13.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不少于30m2。停車場面積不少于30m2。
5.13.3 主要設備:清洗及管道疏通設備;氣焊設備; 釬焊設備;空氣壓縮機; 噴漆設備;散熱器密封試驗設備。
5.14 空調維修
5.14.1 人員條件
至少有一名經過專業培訓的汽車空調維修人員。
5.14.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不少于40 m2。停車場面積不少于30 m2。
5.14.3 主要設備: 汽車空調冷媒加注回收設備;氣焊設備; 空調電器檢測設備; 空調專用檢測設備; 數字式萬用電表。
5.15 汽車裝璜(蓬布、座墊及內裝飾)
5.15.1 人員條件
至少有一名經過專業培訓的維修人員。
5.15.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不少于30m2。停車場面積不少于30m2。
5.15.3 主要設備: 縫紉機; 鎖邊機;工作臺或工作案;臺鉆或手電鉆;電熨斗;裁剪工具; 烘干設備。
5.16 汽車玻璃安裝
5.16.1 人員條件
至少有一名經過專業培訓的維修人員。
5.16.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不少于30m2。停車場面積不少于30m2。
5.16.3 主要設備:工作臺;玻璃切割工具;注膠工具;玻璃固定工具;直尺、彎尺;玻璃拆裝工具;吸塵器。